| 饭店残疾设施标准之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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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对残疾人设施的要求作了基本的规定。然而,不少饭店在考虑残疾人设施时往往因缺少具体、细化的标准而设计不够合理。笔者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际饭店集团残疾人设施标准,结合我国饭店的具体情况,提出下列残疾设施标准,供参考。 专用停车场或车位: 设有残疾设施标识,车位紧靠客房。 出入口: 大门出入口处坡道的一边装有链条或扶手栏杆,坡度不超过8度为宜;通向大堂、总台、酒吧、客房、餐厅、娱乐设施均无障碍。配有一定量的残疾轮椅,免费供残疾人使用; 电梯: 宜安装横排按钮,高度不宜超过1.5M 客房: 出入无障碍,门的宽度不宜小于0.9M。不宜安装闭门器,或安装其它具有自动关闭性能的装置。门上分别在高1.1M和1.5M处装有窥视镜,门链高度不超过1M。床的两边装有扶手,但不宜过长,应方便客人从残疾车上上床。 卫生间: 入口处无台阶,卫生间门宽度不宜小于0.9M,门与厕位间的空间距不少于1.05M,洗面盆台面下应无影响残疾车运行的管道等障碍物。坐便器高度为43CM左右,坐便器一侧装有70CM左右的水平方向扶手。 浴缸扶手: 在浴缸边侧装有扶手,在浴缸边侧的墙体上装有离地面60CM左右高的垂直方面的扶手一个;在高度为距浴缸平面20CM左右装水平方向的扶手一个;所有扶手应安装牢固,并能承受100公斤左右的拉力。 毛巾架及挂衣钩: 高度不宜超过地面高度1.2M。 淋浴喷淋: 装有一个滑动式可调节喷淋器,并配有1.5M左右长的金属软管。 电器插座: 高度不宜超过1.2M。 火警: 除装有消防喇叭等听觉报警器外,还应装有可视性火警装置。 公共卫生间: 出入无障碍,每个厕位面积不少于1.2M*0.9M,不宜采用移门,厕位门的宽度不少于0.9M。 窗帘: 宜安装电控窗帘,按钮高度为1.2M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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