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设计、监督、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初步构想》和《漳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要求,为使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适应,营造有益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条件,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现将加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今后新建城市道路和重要公共建筑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含外来)认真执行由国家建设部、民政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编制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和重要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的审批内容,对不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图纸退回设计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其他报建手续。无障碍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建委总工室负责。
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如违反,按《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市建委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改建的道路及已建大型综合商场,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广场、公园、体育场馆、车站、公厕等都应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各业主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未执行规范规定的应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加以认真组织落实。
五、今后每年市建委将定期与市残联共同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我市新建、改建的道路和主要公共建筑及场所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六、芗城区、龙文区和我市重点旅游城市东山县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本通知执行,其它县(市)参照执行。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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