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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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和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区服务场所,凡没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都应按照设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 第三条 凡依照本规定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验收条件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大对辖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力度。 第十条 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 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地残联加强对城市 公共无障碍设施的监督与检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 好所属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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