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它源于20世纪初西方建筑学界的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即运用现代技术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30年代初,瑞典、丹麦就建有最早的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联合国成立后,曾先后发布《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均强调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问题。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有六个方面: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场所需另设残疾人入口;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5、公厕应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1989年4月,我国《方便残疾人群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它社会成员的建筑设计法规,其中要求城市道路设计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设计应考虑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和台阶、电梯、扶手、地面、旅馆客房及宿舍、厕所及浴室、轮椅席、停车车位等设置和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方便残疾人通行。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
◆1990年5月,建设部、民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残联联合发出通知:新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必须执行上述规范;上述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应按照本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造;中小城镇中,凡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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