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办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 承办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三、 比赛日期与地点:2002年4月14日-19日,山东省济南市
四、 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 参赛残疾类别、项目、组别:
(一)类别:1、肢体残疾
2、视力残疾
(二)项目:(见附表一)
(三)组别:1、甲组:达到世锦赛报名标准组(名单见附表二)
2、乙组:青年组(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 参赛资格:
(一) 必须符合中国残疾人体育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二) 2002/2003年度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登记注册过的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已下发)。
七、 参赛办法:
(一) 最近成绩达到世锦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名单见附表二),以及按2001年田径锦标赛团体总分成绩分配外卡的运动员参加甲组报名(分配名额见附表三)。
(二) 年龄在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青少年残疾运动员参加乙组的报名。各代表队报名数额不限,报名时必须提交年龄证明复印件,报到时核对年龄证明原件。
(三) 每人限报3项(达标运动员已达到标准的项目为必报项目)。
(四) 工作人员与运动员比例为1:3。
八、 竞赛办法:
(一) 执行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1998年《田径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制定的残疾人体育特殊规则。
(二) 截肢和脑瘫运动员如符合轮椅分级标准选择轮椅组比赛,在本注册年度内必须始终参加轮椅组的比赛。
(三) 凡经大会分级后级别调整的运动员,参加新确定级别的比赛,原报项目不得变更,如无该项目则按一人参加比赛办法处理。
(四) T11、T12级引导员应由各单位自行配备,如确有困难,须在报名时提出申请,由承办单位协助解决,如报名未提出申请其责任自负。
(五) T11级运动员参加径赛以及田赛中的跳远、三级跳远时必须戴黑色眼镜或眼罩。
(六) 检录时间:田赛于赛前40分钟;径赛于赛前30分钟。
(七) 项目确定后,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运动员伤病应有大会医生证明),无故弃权者将取消其所有参赛项目成绩。
(八) 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2年检测计划进行赛场外和赛场内的抽查。
(九) 器材重量规定:
1、 各个级别的器材重量按残疾人体育项目竞赛规则器材重量表的规定执行。
2、 如遇级别合并项目的比赛器材重量不同,则使用重量大的器材。
(十) 根据报名人数,甲组、乙组运动员可以合并比赛,分别录取。
九、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 单项名次录取:
甲组、乙组各项均录取前六名,六人以下(含六人)减一录取;只有一人参赛的项目安排测试。
(二) 团体名次录取与计分办法:
1、 录取:团体总分甲、乙组合并计算,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
2、 计分办法:各单项前六名按7、5、4、3、2、1计分,不足六人按高限计分;超世界纪录者(如大会使用手计时,超纪录有效)。每超一项增加14分、平世界纪录者增加10分,在同一项目中连超或平世界纪录者只计一次最高分。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 技术人员:
(一) 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由主办单位委派。
(二) 仲裁、裁判长、及分级人员除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委派的人员外,其它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三) 下列单位须派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B级田径裁判员参加竞赛工作,江苏(2名)、重庆(2名)、北京(2名)、河北(1名)、云南(1名)、甘肃(1名);其余裁判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一、 费用:
(一) 各代表队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缴纳人民币35元,往返差旅费各队自理。
(二) 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 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裁判长、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随队前往工作的裁判差旅费由各队承担,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十二、报名:
(一) 报名时间:2002年3月11日前。
(二) 报名时需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和济南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见附表四)。
(三) 运动员注册事宜按已下发的《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办理。
十三、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 本规程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解释和修改。
十五、 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100006)
联系人:赵素京、华清滂
电话:010-65231010; 65137722-2610/2616
传真:010-65234806; 65250662
济南市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址:济南市纬二路152号(250001)
联系人:孙洪良、刘建平
电话:0531-2063182
传真:0531-290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