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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规则依据
1、国际残疾人组织力举规则;
2、国际残奥会力举规则。
二、竞赛分组
1、肢残(ISOD)、轮椅(ISMWSF)、脑瘫(CP--ISRA)运动员,进行功能分级;
2、进行公开级比赛;
3、按体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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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体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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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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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斤以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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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公斤以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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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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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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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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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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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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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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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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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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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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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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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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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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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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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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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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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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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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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公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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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赛资格
1、截肢者A1--A4其它残疾者可参赛。
截肢者按下列标准增加体重:
每一踝关节截肢 增加1/54体重
每一膝关节以下截肢 增加1/36体重
每一膝关节以上截肢 增加1/18体重
每一髋关节摘除 增加1/9体重
2、脑瘫、脊髓损伤和其他残疾参赛,不用增加体重。
3、运动员必须可充分伸展手臂,每个臂肘弯曲不得超过20度,运动员由于肘部畸形而不能充分伸直手臂时必须报告。
4、运动员在14岁生日后方能参加比赛。
四、竞赛方法
1、每人只允许试举3次,最终排名将根据裁判认可的最好有效重量排出。
2、运动员在比赛时应躺在椅上保持下列姿势:头部、躯干(包括臀部)、腿、脚跟平伸在躺椅上。如有医疗原因(必须经认可)可例外。
3、举重时允许戴假肢,其他残疾者和脊髓损伤者可戴有鞋的矫形器。
4、杠铃应平行地放置在位于运动员上方的支架上。
5、双手食指的间距不得大于81厘米。
6、运动员可使用无拇指握法。
7、运动员可使用绑带将自己固定在躺椅上,可使用提供的绑带或自备绑带。绑带最宽不得超过10厘米。
8、为保持平衡并限制不自主运动,脑瘫者在靠近臀部(不包括臀部)最近位置可用两根绑带。在特殊情况下,其他残疾类别也可以使用第二根绑带(须经认可)。
9、缎带可系于从踝部到臀部的任何位置。
10、腿部绑带必须在裁判的监督下,由运动员本人、教练或副裁判进行固定。
11、只有正式加磅员才可帮助运动员从支架上取杠铃。
12、加磅人员不得多于4名、少于2名。运动员可要求加磅员帮助将杠铃拿下支架,但只能拿到直臂的高度,不得放到胸前。
13、在伸直手臂接到杠铃后,运动员应拿稳杠铃等主裁判的信号。信号应在运动员拿稳杠铃并放于正确位置后立即发出。
14、信号包括向下的手势和声音命令“开始”。
15、在收到信号后,运动员必须将杠铃降至胸前,停稳,然后双臂同时推出至直臂。当停稳后,裁判将发出“放回支架”命令并向后挥动手臂。
16、教练可帮助运动员上、下举重台。在比赛时,教练应在仲裁或技术代表指定的区域等候。
17、从点名、报单位、级别至开始信号,运动员有两分钟时间,第二次点名和信号在最后1分钟发出。
注:如运动员紧接着进行下一次试举(如第四次破记录试举),可等待3分钟。
在一次试举结束后,运动员应在离开躺椅后30秒钟内走下举重台。如违反规定,裁判员有权判试举失败。
18、失败的原因
(1)不遵守裁判发出的开始和结束信号。
(2)在举重时位置的移动,如头部、肩部、臀部或脚从躺椅的接触面抬起,或手在杠上倒向移动。
(3)在杠铃降至胸前时,上移、跳动或下沉。
(4)在上举时双臂不平衡。
(5)在上推时杠铃有下沉动作。
(6)在推举结束后没将双臂伸直。
(7)在主裁判的信号之间加磅员接触到杠铃。
(8)在上举时有意使杠铃与杠铃支架接触以利于上举。
(9)推举时间延长。
(10)任何未完成的试举。
(11)未遵守其它总体要求。
五、测量体重
1、运动员称体重必须在该级别比赛前两小时之内进行。该级别的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称体重时该级别的三名裁判必须在场。
2、称体重将持续1.5小时。
3、称体重时,运动员将分别在一个上锁的房间内进行。只允许运动员本人、教练、三名裁判在场,必要时再加上竞赛秘书和医生。经测量的体重在所有运动员测完之前保密。
4、运动员称体重时只穿内裤,不戴假肢或支具。在女子比赛时,称体重程序可改变以保证由同性别的官员进行。主席、技术代表或竞赛秘书可指定其他官员进行此项工作。
5、如未经事先检查,服装和个人装备的检查也在称体重时进行。但要根据事先排好的顺序进行。技术官员或指定的裁判负责检查、测量并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物品经检测后应在上面盖章标明。负责检查的裁判同时负责确认记录上的物品与运动员在台上穿用的物品一致。
6、称体重的顺序经抽签决定。在运动员参赛人数多的比赛中,抽签和检查服装可在测体重前进行。如运动员所要的重量相同,他们将按抽签的顺序上场。
7、每个运动员只称一次体重。如运动员体重超出或低于所报级别,他可重称体重。但必须在规定的1.5小时之内返回重称,否则将不能参加此级别的比赛。重称的运动员必须等同级别的所有运动员称完后再上磅秤。只要在时间限制之内,减体重的运动员可多次重称。由于运动员多以至超时,经裁判同意后可再重称一次。
8、运动员应参加他所报体重级别的比赛。然而运动员可改变自己所报的级别。如他准备改变级别,必须在他最后选中的级别称体重前10分钟在称体重室向主裁判报到。如他希望提高级别,还必须在原报级别称体重开始前10分钟向主裁判报告。
9、如两名体重相同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成绩相同,他们将重称体重。体重轻者名次在前。如体重还相同,两人将并列,每人均获奖。如两人并列第一,则下一名排第三。
10、在称体重时,运动员要报出自己的起始重量和支架高度。
11、在新记录得到承认后,其他运动员必须超过它500克才能打破记录。
当两名运动员在同一天、不同地点打破同一记录时,两人体重较轻者将成为记录保持者。
当两名运动员在同一天、不同地点打破同一记录时,而两人体重相同时,两人共同成为记录保持者。
新记录只有在超过原记录最少500克时方为有效。不足500克的重量将被忽略。如87.700公斤将登为87.500公斤。
六、服装与设备
1、举重服
举重服应为全身一件套服。使用单层低弹力面料。在比赛时背带必须挎在肩上。比赛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是任何颜色;
(2)可标有徽章、符号、运动员单位或组织的标识。运动员的服装用具上也可标有本人姓名,但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或可能引起争端的图文。
2、内衣
运动员可选用任何颜色的内衣(俗称圆领衫)穿着在举重服内。在比赛时,男运动员可不穿内衣但女运动员必须穿内衣。内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肘以下不得有袖
(1)无罗纹;
(2)无橡胶或相似弹性材料;
(3)无袋、无扣、无拉链、无加固领口;
(4)无加固接缝;
(5)如穿圆领衫,袖子不得低于肘部、不得高于三角肌。在比赛时运动员不得将袖子推于三角肌之上;
(6)穿着要宽松以确保不会对运动员起帮助作用。
3、腰带
运动员可系腰带。腰带应系于举重服之外。
(1)主体应用皮革或其他非弹性材料制成,可为单层或多层;
(2)在表面或夹层中不得加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里、边或加固物质;
(3)皮带最宽为100毫米(10厘米);
(4)最厚为3毫米;
(5)皮带环最宽为50毫米;
(6)皮带一端至皮带环远端最大距离为150毫米
4、绷带
应使用以化纤、棉纱制成的商用弹性绷带,或使用医用绷带。严禁使用橡胶绷带或其他类似用品。
绷带可用于下列目的:
(1)可使用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80毫米的绷带,或使用宽不超过100毫米的护腕,但两者不得同时使用。
(2)腕部绷带不得高手腕关节100毫米,不得低于腕关节20毫米,总宽度不得超过120毫米。
(3)绷带长或宽超过限度将不得使用,但经修剪后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检查。修剪绷带由运动员自己负责,负责检查的官员不得帮助。
5、橡皮膏
未经仲裁或主裁判同意,在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得使用橡皮膏或类似物品。不得使用橡皮膏、绷带或创可贴来帮助运动员握杠。
6、如在检查后,运动员在台上穿着或使用任何违禁物品,将立即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7、如运动员试举世界记录成功,应立即接受三位裁判的检查。如发现运动员使用违禁物品,将宣布成绩无效并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
8、在设备或绷带上不得附加其他物品。
9、所有运动员均必须穿比赛服上台。运动员在台上不得整理服装,但调整腰带例外。
10、只允许在手上、臀部和背部使用镁粉。
11、举重台
举重应在最小尺寸为2.5米X2.5米,最大尺寸为4米X4米的举重台上进行。举重台的表面必须平坦、牢固、防滑、对称。从支撑台或地板到举重台表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如举重在高于地面的台上进行,必须设置防滑坡道以利于轮椅运动员上台。如可能的话,应另设一坡道供运动员下台,以加快比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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