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特别是1998年市委、市政府把“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以来,残疾人就业率明显提高。但是,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状况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本市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应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此规定比例的,必须按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有关部门要继续协助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残联开展部门代征、“同城特约”划拨收取等行之有效的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大、政协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视察,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1、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2、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3、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4、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 三、大力支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各级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实施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证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安排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 四、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地要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结对帮扶、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等有效形式,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对已经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要针对他们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养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公安、卫生、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劳动、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 六、切实做好丁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兼并和破产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特殊情况造成残疾人下岗的,所在企业应将情况报当地残联备案。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各级残联要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 七、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层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都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接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并帮助他们选择适合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培训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兔培训费。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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